事项名称 | 新生婴儿出生入户登记 |
办理部门 | 区公安分局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申请条件 | 尚未取得户籍身份,姓氏姓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时父母双方或出生时父母至少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的婴儿,可随本市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
办理材料 | 新生婴儿父母户口本、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 |
办理流程 | 新生婴儿监护人持户口本、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入户登记。 |
办理地点 | 乡镇派出所户籍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早上9点至下午17点 |
联系电话 | 0833-3305891 |
法定办理时限 | 出生婴儿出生一个月内或不超过12个月呈报出生登记且手续真实齐全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超过12个月以上的,由其父母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6元 |
表格下载 | 新生婴儿出生登记户口审批表.rar |
备注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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