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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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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申请

办理部门

五通桥区公安分局

办理依据

夫妻团聚类审批分数线为146.1分,即2006年12月31日之前夫妻分居;子女照顾父母类为60分,即申请人年龄为18-59岁,在香港或者澳门父母年龄均为60周岁以上且身边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类为1分,即申请人未满18周岁,父母均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父母投靠子女类为1分,即申请人年龄为60周岁以上且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

申请条件

(一)需与香港或澳门定居的配偶团聚生活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二)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且父母均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年满60周岁以上、在香港或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料的。

(三) 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18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的子女。

办理材料

申请人须履行的基本手续

    1、提交填写规范、完整的《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回答民警的询问;

2、提交;四川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和同版纸质相片1张(相片尺寸:48*33mm;头部宽度:21-24mm;头部长度:28-33mm;白色背景、深色衣服、不得着制式服装;头发不遮双耳、不披肩;不得佩戴装饰品);

3、交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港澳方关系人的身份证、通行证复印件。

注:提交的各种表格、材料均为A4规格。

夫妻团聚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时间达到规定的审批分数线;

2、交验四川省民政厅颁发的夫妻双方结婚证或港澳方的《婚姻登记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携行18周岁以下的非永久性居民子女需提供小孩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对亲子关系存疑的,上报省厅安排DAN检测。

照顾老人

1、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龄均为60周岁以上,且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香港身份登记事项证明书);

2、内地有多个兄弟姐妹的,需提供其他兄弟姐妹不再申请的协议书,同时提供原始家庭成员户口底簿证明其亲属关系;

3、申请人在申请前从异地迁入我省的,须向异地公安机关核实亲属关系情况和兄弟姐妹有无赴港澳定居情况。对确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上报省厅安排DAN检测。

投靠亲友

1、老人投靠

申请人须年满60周岁,并提供子女均不在身边、无人照料的证明材料以及与港澳方关系人的直系或近亲属关系证明。

2、未成人投靠

申请人系18周岁(含18岁)以下未成年人,需提供申请人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父母结婚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并提供无人照料的证明材料以及与港澳方关系人的直系或近亲属关系证明。对确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上报省厅安排DAN检测。

继承遗产

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永久居民子女定居

    1、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填写《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粉红色一份和白色二份),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填写《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浅蓝色一份和白色二份);

    2、交验申请人的出生证,并提供复印件;

    3、交验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并提供复印件(非婚生子女不提供);

    4、非婚生子女和婚前所生子女需进行亲子鉴定,并填写《亲子鉴定申请表》两份;

    5、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须本人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齐备的,领取《申请回执单》作为申请回执和领证凭据。

夫妻团聚类的申请人在达到定居分数线前三个月内(不能提前),须与港澳配偶一同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履行审批前面见询问手续。申请人达到公安部公布的定居分数线后,再进行审批并张榜公示,10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市公安局上报省公安厅制发《前往港澳通行证》。领证时,申请人须提交注销户口和缴销身份证的证明,并缴销全部出境证件。

办理地点

五通桥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9点至下午17点

联系电话

0833-3301938

法定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证。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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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一)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实行定额审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打分标准,每年根据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分数线。

(二)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申请表,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申请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申请情况、联系地址或者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四)申请人和拟团聚的港澳亲属应按要求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面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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