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地来我区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须提供以下材料:①在我区经商或务工证明:经商办企业人员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其他从业人员出示相关证明材料;②暂住证或房产证:适龄儿童父母在我区的有效暂住证或房产证;③升入初中的学生,报名时还应出示小学毕业证明材料;④非起始年级学生随父母来我区就读的,除须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入手续。
2、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在我区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由其父母在规定时间内到暂住证所在地学区的学校报名,学校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股审核同意后方可接收。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如学区内学校招生计划确已完成,则由区教育局教育股负责就近安置到学额相对不足的学校就读。
3、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就学参照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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