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4、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1、参保(合)救助:一是全额资助城镇“三无”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全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门诊医疗救助
对非住院的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重残)人员,由区(市、县)民政部门每年核发100-300元的门诊补助费。
3、住院救助:一是一般住院救助。 对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发生的费用,除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外,其余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外,对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三级医院45%、二级医院60%、一级和未定级医院65%、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5%的标准给予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元;对特殊情况的慢性病和重(大)病患者,向县级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提高医疗救助金额。二是特殊门诊救助。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重点优抚对象所患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B类病种,在扣除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等特殊门诊报销后,个人支出的门诊医疗费用视为住院费用纳入住院救助(补助),救助比例为70%,年人均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4、临时医疗救助
对未纳入城乡低保的低收入群体患病住院给予临时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000元。
5、建立尘肺病救助办法
对困难尘肺病患者的住院费用由相关部门按90%的比例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再按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患者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困难程度,按照《乐山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三)建立“一站式”机制
2010年5月,建立了城乡医疗住院救助与优抚对象住院补助“一站式”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实现了救助(补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和优抚对象住院补助的无缝衔接和医疗救助管理的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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