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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审批程序

日期:2015/7/8 11:25:54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 民政局  字体: 繁体中文 特大    颜色: 绿

一、项目名称:评烈士审核

二、法定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三、申请条件: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条件及有关文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的机关批准,即可称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的;

(二)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六)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的;

(七)因侦查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八)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九)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十)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报复杀害的;

(十一)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的;

(十二)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四、申报材料:

(一)牺牲者家属申请书,牺牲者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请示;

(二)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关于追认革命烈士的请示;

(三)证明牺牲者死难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直接见证材料或合法手续取得的证明材料);

(四)烈士审批呈报表;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追认革命烈士的请示;

(六)市(州)和县(市、区)民政局关于追认革命烈士的书面意见;

(七)有关死难者事迹的综合性报告;

(八)司法部门对案件的定性材料(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警察等)

(九)尸检报告;

(十)其他与烈士审批有关的材料。所有申报烈士的原始证明材料必须由证明人签名盖手印,证明人所在单位或乡(镇)签注意见并盖公章;若为复印件须由提供材料的部门核实无误后盖公章方有效(所有材料一式三份,正式文件规格为A4型纸张)。

五、 办理程序:

牺牲者家属提出申请、或牺牲者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请示,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示,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报省民政厅预审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书面请示,省政府审批。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9点至下午17点

办理地址:竹根镇涌江路北段133号五通桥区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联系电话:0833-330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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