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相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正式实施。《环保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第一部税法,对于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环保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据此,2018年1月15日,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以2018年第1号公告发布了《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抽样测算方法》)。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管,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在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对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的适用对象、计算方法、程序要求、兼营行为处理和施行时间等进行了明确。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适用对象。即不能按照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环保税纳税人。
(二)《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了第三产业小型排污者的应税污染物当量数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公告》中所指的用水量依据水费缴费单据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量设施确定,行业排放系数依据《抽样测算方法》执行,污染当量值按照环保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确定,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为准确计算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量,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能够确定用水量的依据用水量计算,不能确定用水量的按照病床数计算。
(三)《公告》第四条明确了施工扬尘的应税污染物当量数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公告》中所指的施工扬尘的产生系数和削减系数依据《抽样测算方法》执行,其污染当量值按照环保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的一般性粉尘确定,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
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拆迁)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拆迁)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公告》中所指的一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累计扣减。二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扣减,若同时采用两种达标控制措施,按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削减系数扣减。
(四)《公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分别明确了纳税人首次申报、日常申报和应税污染物计算方法发生变更时的程序要求。
五)《公告》第九条明确了兼营行为的计算方法。
根据《抽样测算方法》按照不同行业分别确定污水排放系数的规定,《公告》明确兼营行为按行业分别适用污水排放系数,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污水排放系数。
三、其他规定
《公告》第十条明确了施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与环保税法同时生效,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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