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府办发〔2018〕6号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三五”五通桥区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十三五”五通桥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十三五”五通桥区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贯彻落实《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乐山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乐府办发〔2017〕65号)精神,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五通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合深化医改要求和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我区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和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十二五”期间,全区认真贯彻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积极创建“四川省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成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新型服务体系,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各项防治措施全面落实。全区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趋势,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793例,成功治疗率保持在90%以上,肺结核报告发病率、死亡率明显下降,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尽管结核病防治成效显著,但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我区每年仍新发结核病人约300人,以青壮年为主的肺结核报告发病与死亡人数始终位居全区甲乙类传染病的前列,耐多药、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流动人口及无症状患者增加,防治服务体系、机构及队伍能力与严重的疫情、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不相适应。公众对防治知识的知晓率不高,患者受歧视现象仍然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设施设备不足,部分镇(乡)防治力量薄弱。“十三五”时期是我区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需要各镇(乡)、各部门(单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防治、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示范引领的工作原则,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持续提升结核病防治能力,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为推进健康五通桥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规划目标。
到2020年,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综合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防治服务能力,实现结核患者早发现和规范治疗管理,提供公平可及的预防、治疗、康复等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区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45/10万以下。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区人民医院是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开展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
5.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确保抗结核药品供给,实行辅助用药减免政策,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服务体系,提高防治能力。
1.健全服务网络。强化区、镇(乡)、村(社区)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按照分级诊疗原则,区人民医院负责诊治辖区内结核病患者,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本区。对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转至市人民医院诊治。区人民医院要积极改善诊疗条件,建立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的结核病门诊、病区和实验室。
2.明确机构任务。按照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体系模式要求,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传染病报告管理要求对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区人民医院。区人民医院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查和健康教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触者,按照区人民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居家治疗的患者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区疾控中心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收集与分析、防治技术指导,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开展实验室质量控制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3.加强队伍建设。区疾控中心、区人民医院和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抚恤待遇。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医务人员的关怀,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切实落实并提高结核病门诊医生待遇,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有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定期开展体检,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4.提高检测能力。区人民医院要建立相应职能和符合生物安全防护要求的结核病实验室,配备专职技术人员,推广应用新的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提高病人细菌学确诊率。区人民医院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快速诊断能力,加强质量控制,提升工作水平。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区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加大质量控制力度,不断提升工作质量。
(二)改进发现策略,加大发现力度。
1.加大患者发现力度。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就诊人群和体检人群中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排查,发现的肺结核疑似患者要及时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并及时报告疫情。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区疾控中心、区人民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密切合作,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开展主动筛查。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看守所入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
3.加强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发现。区人民医院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逐步开展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人民医院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要加强耐药监测工作,按要求将结核菌株送至市疾控中心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耐药检测,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
(三)规范诊疗行为,增强治疗效果。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区人民医院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诊疗,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的使用。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发挥中医药的作用。要为患者的转诊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患者病情稳定后要转回基层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加强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规范,落实区人民医院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探索实施传染性患者住院治疗。开展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进行住院隔离治疗,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的住院治疗。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规范耐多药患者诊疗和管理。区人民医院设立耐多药患者隔离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隔离治疗。区疾控中心要加强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居家治疗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健康管理。要对贫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提供随访复查的交通和营养补助,帮助其完成疗程,提高成功治疗率。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控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要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对在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区卫计局要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建立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全区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有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四)创新健康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纳入机构考核。区人民医院、区疾控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区人民医院和区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水平。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全疗程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使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管理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全程治疗管理率和治愈率,减少耐药发生。
(五)控制诊疗费用,提高保障水平。
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70%。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耐药肺结核患者纳入精准扶贫对象和医疗救助范围,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给予医疗救助,患者自付比例不超过医疗总费用10%,切实降低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强化分类指导,突出防控重点。
1.加强重点地区防控。对疫情高发的镇(乡)加强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人员培训,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提高防治能力,加强疫情防控。
2.加强贫困患者的救治和救助。将结核病防治与扶贫救助工作相结合,做好贫困肺结核患者的诊治和精准救助工作,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发生。
3.加强双重感染防控。区疾控中心和区人民医院要加强合作,完善工作机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4.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区教育、卫计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开展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规范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
5.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做好跨区域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等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对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防控意识和能力。
6.加强监管场所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看守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将出看守所需继续治疗的患者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区疾控中心和患者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七) 发挥示范引领,提高防控成效。
继续巩固“四川省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防治成果,探索建立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巩固和完善防治机制,落实经费保障,开发关怀政策,提升基层防治能力,创新防治方法,整合防治政策和信息,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防治质量。
(八)保障药品供应,规范使用管理。
区疾控中心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申请、采购力度,保障抗结核病药品的连续不间断供应。强化对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区人民医院要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加强对抗结核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
(九)加强信息整合,提高管理效率。
进一步加强全区各级结核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机制。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加强数据收集和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
(十)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宣传实效。
创新传播手段,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结核病防治知识水平。加强多部门合作,强化全社会参与。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新媒体等宣传平台的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结合结核病防治知识进学校、进村入户等活动,深入开展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推动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开展。对结核病重点人群、重点镇(乡)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重大疾病防治工作机制,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
(二)落实部门责任。
区卫计局要充分发挥区重大疾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区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
区宣传、文体广电等部门要配合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督促广播电视台等有关媒体将防治结核病内容列入日常宣传工作计划,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区发改局(区科技局)负责加强区疾控中心、区人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承担结核病防治任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负责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基础研究和应用性研究的支持力度,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区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组织学校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工作。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看守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教育和日常教育内容。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区财政局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结合结核病防治工作实际,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经费,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并加强资金监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区扶贫移民局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工作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
团委、红十字会、妇联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社区、村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等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
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保障政策。
(四)加强科研和学术交流。
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和团队,提高防治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
五、监督和评估
区重大疾病防控工作指挥部定期组织对本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探索将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投入、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区卫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不定期开展对各镇(乡)、有关部门、单位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十三五”末期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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